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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曹X,男,因盗窃于2018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曹X伙同新野籍“李姓”男子(身份不详)多次窜至镇平县校场路联华乐购超市,将葛小地放置在超市门口让小孩玩的摇摇车内的硬币盗走,共计约3000元。赃款均分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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