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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曹某曾因嫖娼,于2019年2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至东台市**镇**园区**路北侧,采用推院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住所,后采取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厨房,窃得王某某放在厨房内的白酒2箱、煤气灶1台、煤气罐1只、锅2只。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99元。

被告人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退还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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