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曹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021804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150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伙同叶某某(在逃)与林某某(已判决)签订租房协议,以790元一天租赁林某某的**宾馆六、七楼,用作卖淫场所。该卖淫场所由曹某与叶某某合伙经营,双方约定被告人曹某占股百分之二十,叶某某占股百分之八十。被告人曹某在**宾馆负责管理和安排龚某某等卖淫女卖淫,曹某与龚某某等卖淫女在微信上建了一个“上课群”的微信群,用于曹某安排卖淫女卖淫的时间、地点等。被告人曹某平时在**宾馆一楼负责等嫖客及带嫖客上楼嫖娼。如果曹某不在时,林某某就帮带客人或叫客人上六、七楼。被告人曹某经营的**宾馆有三种卖淫服务,一种是快餐(250元),也就半个小时,做一次爱;第二种是半套(450元),是一个小时,波推、口交、性交一次;第三种是全套(650元),90分钟,波推、口交、舔屁股洞、性交二次。2020年1月15日0时,林某某与卖淫女林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及嫖客陈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宾馆被抓获,现场扣押涉案的避孕套130个、果冻150个,跳跳糖50小包、润滑油3支、压缩小棉花10个、监控机顶盒1个、OPPO手机1部。至案发,被告人曹某共获利1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现在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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