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曹某胜,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市**镇政府职工,住**市**乡**家属院**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5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9年6月2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胜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胜在永城市裴桥镇耿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参与赌博,每场赌资十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胜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桑某江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胜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胜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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