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于2018年5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6日,被告人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新野县**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给新乡**供热有限公司开具了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499145.3元,税额84854.7元,新乡**供热有限公司受票后抵扣税款84854.7元。
2、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曹*与邵*(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新野县解放路北段“小杨烧烤”吃饭,期间张*无故扇了曹*一巴掌,引起双方纠纷,曹*在驾驶豫A****宝马轿车离开后又返回现场,连续撞击小杨烧烤摊位、张*驾驶的现代轿车和路边一辆面包车,张*等人用椅子扔向曹*驾驶的宝马轿车,随后曹*等人下车与张*、左*等人发生互殴。经鉴定,张*、左*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鉴定,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失3013元、后挡风玻璃损失1625元,现代轿车损失1192元。案发后,被告人曹*分别赔偿张*13万元、左*22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又借给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东峰
胡怀先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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