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5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常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的父辈有四兄弟,其父曹某松(已故),系兄弟中的大兄,生有两子即曹某癸、曹某甲;大叔曹某柏(已故),未曾结婚生育;二叔叔曹良某(已故)生有一子曹某乙;三叔叔曹某己,生有一子曹某丙。曹某柏生前为五保户,于2012年2月前后从胜桥镇敬老院供养了一年多后因病去世。曹某柏生前有两处房子,一是位于米巷子中租给他人打铁的房子,一处是生前常住的位于大湾中的一栋二层楼房。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在曹某柏生前将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曹某甲。被告人曹某甲在其叔曹某柏去世后没有办理宅基地产权变更手续,也没有向家族成员出示曹某柏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曹某柏的住房除被告人曹某甲在空房中养鸭外,一直空置无人居住。
2017年8月常宁市人民政府确定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曹某柏的两处房屋纳入胜桥镇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工作人员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产权进行审查时,被告人曹某甲没有确权。2018年3、4月份对棚户区内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被告人曹某甲及其子曹某丁到拆除现场,以没有签订拆迁合同不能拆除进行阻拦。后由在场的工作人员联系镇领导,镇领导就安排在镇财税所工作的曹某戊到现场规劝,承诺协助办好。在签订拆迁合同前,就曹某柏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曹某丁、曹某丙、曹某乙、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因曹某甲家人口多以被告人曹某甲的名义申请拆迁补偿,对房子的拆迁补偿款按5份进行分配,被告人曹某甲家占两份,其余各家各占一份。次日,曹某丁将该协议告知其父亲曹某甲,但被告人曹某甲不同意该方案。
被告人曹某甲故意隐瞒被拆迁的房屋属于曹某柏的遗产和该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将曹某柏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领取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款和人口住房补贴等各项补偿费用。为领取上述补偿款,被告人曹某甲向棚改办工作人员提供了其家庭共计7人的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在棚改办工作人员核实房屋情况时,被告人曹某甲故意隐瞒了被拆迁的房屋属于曹某柏的房屋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并由曹某戊向棚改办提供了盖有国土部门公章的为曹某甲所有的但无产权证明的《证明》,致使棚改办等有关工作人员误将曹某柏的房屋确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所有。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曹某甲在棚改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甲到镇财税所领到银行卡,卡内有房屋征收补偿款492244元。因担心卡被冻结,随即对卡内的现金支取5万元、转账35万元到尹某某账户,同月4日取现49900元,同月5日取现42300元。同月3日被告人曹某甲因仍担心尹某某账户上的拆迁款不安全,要求尹某某全部取现,同月5日尹某某将该35万元取出交给被告人曹某甲。
案发后,棚改办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曹某甲做工作,要求其退还所领补偿款,被告人曹某甲以曹某柏的遗产归己所有,所领的钱已经还账等为由,拒不退还。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照片、《证明》、房屋信息认定表、领条、胜桥镇棚户区拆迁补偿款领取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曹某柏房屋)、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曹某乙、曹某丁、曹某丙、彭某某、曹某戊、曹某己、张某某、曹某庚、刘某某、曹某辛、曹某壬、曹某癸、尹某某、沈某某21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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