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洗浴中心。因涉嫌遗弃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遗弃罪,2019年12月25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同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释放犯罪嫌疑人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长期在包头市务工生活,在2015年5月22日,被害人曹某某(系曹某父亲)因脑出血在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手术出院,因曹某某已与前妻尹某某离婚,被告人曹某需要返回包头市继续打工生活,因此被告人曹某将刚刚做完脑出血手术切生活无自理能力的父亲曹某某送到乌兰浩特市**街**养老院进行托养,并与**养老院签署了托养协议,约定每月由曹某向养老院支付服务费为1800元。被告人曹某在被害人曹某某手术后将位于科右前旗**乡自家老房子以七万元左右价格出售并将房款用于在包头做生意。被告人曹某向**养老院支付曹某某托养费至2016年2月5日后停止支付托养费。**养老院多次试图与曹某联系催要托养费,曹某拒绝和养老院联系并且自2015年9月后一直再未到养老院探望曹某某。**养老院一直照顾被害人曹某某至2019年12月12日报案前,因被告人曹某故意躲避并拒不支付托养费,**养老院将被告人曹某起诉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在曹某未参加庭审情况下,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2019)内22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养老院与曹某签订的托养协议,由曹某赔偿**养老院服务费共计95400元,并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被告人曹某将第三人曹某某接走之日止向**养老院支付服务费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托养协议、联系电话、曹某某病例、曹某某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
2.证人证言:白某某、冯某询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曹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曹某作为被害人曹某某的唯一监护人,其明知自身负有赡养义务且具备赡养经济能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害人曹某某在养老机构无法继续获得托养服务,使被害人曹某某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如得到谅解,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兴元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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