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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栋非法拘禁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曹栋,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01年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2011年10月25日监视居住;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栋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2月13日晚上,被害人杨某甲在被告人曹栋位于汨罗市**镇**村**组的家中参与赌博,在赌场欠债39000余元。次日,曹栋为逼迫杨某甲还债,限制杨某甲的人身自由,先安排曹某甲(已判决)与刘某某等人跟着杨某甲到亲友处借钱,后将杨某甲拘禁于其家二楼。当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在曹栋家自杀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栋与曹某甲、刘某某等人赔偿杨某甲家属215000元。被告人曹栋分别于2009年9月3日、2010年3月12日、2011年10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再次潜逃,至2019年8月23日曹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栋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曹某乙、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曹栋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汨公刑技(2008)尸检字第59号尸体检验报告;

5.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栋为索取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曹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栋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栋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栋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栋被逮捕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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