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树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巷**号。2018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树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曹树强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存放于自己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街**巷**号的家中。10月9日22时许,民警在其家中一梳妆台的烟盒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33.9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树强的供述;
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赃物照片、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树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3.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树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树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艳艳
附:
1.被告人曹树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六张。
3.缴获的毒品1包,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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