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根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根林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根林向吴某甲、廖某某购买漳平市赤水镇安坑村“观音坑”山场的阔叶树。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等工具,到该山场砍伐阔叶树333棵,立木蓄积144.7998立方米。并裁成2、4米长的杂原木,小的杂原木拉回家烤烟烧火用,大的杂原木拉往漳浦出售,得款人民币24000元。该山场部分为生态公益林。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根林到漳平市公安局赤洋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省漳平市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根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量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根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根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阔叶树333棵,立木蓄积144.799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根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根林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记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根林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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