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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桂华盗窃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曹桂华,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街**组。因盗窃,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执行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7年8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桂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桂华与喻某某(另案处理)闲逛至竹山县宝丰镇上坝村7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C****3号摩托车偷走,二人将摩托车骑至城关镇玩耍。因摩托车无油,二人又从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麻家渡镇***超市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中盗窃汽油。2020年9月6日3时许,曹桂华和喻某某骑着摩托车到擂鼓镇“**平价超市”看到超市门口有投币摇摇车,二人正欲将机器撬开盗窃时被店主梁某某发现,曹桂华被当场抓获。2020年9月6日,曹桂华盗窃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9月23日,经竹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为人民币295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另案处理的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笔录;6.被告人曹桂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桂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桂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桂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桂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桂华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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