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张义军,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桓瑞,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义军、曹桓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18日将本院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义军至2019年3月至案发,在暗网网站大量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给被告人曹桓瑞等人。被告人曹桓瑞从被告人张义军等人处购买信息后再转手倒卖他人。案发后,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被告人张义军移动硬盘和百度网盘中共查获图片文件1440910个(内含公民持身份证信息以及其他各类公民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公民身份证数据信息878368条。从被告人曹桓瑞电脑以及腾讯微云中共查获图片文件653666个(内含公民持身份证信息63000余条以及其他各类公民信息)、公民身份证数据信息106条。
被告人张义军、曹桓瑞分别于于2019年12月4日、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张义军购买信息的事实。
2、查获的相关电脑等物证,证实从其中发现被告人持有公民信息的事实。
3、查获的相关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两被告人将公民信息予以出售的事实。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公民信息的数量。
5、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张义军、曹桓瑞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曹桓瑞对涉案公民信息数量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军、曹桓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义军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义军、曹桓瑞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
3.《情况说明》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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