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曹正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村**栋**号)。被告人曹正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1日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9年3月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8年2月24日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3年7月3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7年2月20日被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7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正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正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曹正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曹正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正文同顾某某预谋盗窃后,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春晓苑小区杜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曹正文在外望风,顾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被在家的杜某某发现后二人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正文至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花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宋某某家中,盗窃次卧床头柜上现金人民币100元和床头柜抽屉内白色“南红玛瑙石”项链一条、黄色“蜜蜡”项链一条、绿色“象形”灵璧石二块。
案发后,被告人曹正文的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宋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正文及同案犯顾茂才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正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正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正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正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正文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