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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正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曹正龙,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2********,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镇**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正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15日、2020130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曹正龙明知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海砂,仍然从上述人员处收购74船海砂,共计145598吨,价值共计人民币3565695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曹正龙到灌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1证人张某丙、郭某某、张某丁、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曹正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正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正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正龙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正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正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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