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13号
被告人曹水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因犯盗窃罪,1999年3月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l年4月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11月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水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曹水金多次至杭州浪漫情怀服饰有限公司(新巴黎服饰公司)位于海宁市许村镇翁许路58号6号楼三楼的仓库,窃取仓库内存放的机器、衣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底,被告人曹水金联系郑某甲后,将仓库内摆放的nanbang牌NB89ETG-WX型电脑平车缝纫机20台、nanbang牌D5Z2型双针双链缝纫机17台变卖给郑某甲,后挥霍赃款。经认定,上述机器的价值合计9128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水金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存放在仓库的18X37型牛仔外套1件、929型牛仔马甲1件、蓝色人造皮毛一体外套1件,合计价值439元。
3.2020年4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曹水金先后三次分别联系江某甲、江某乙后,将仓库内存放的18X32型、18X36型、18X29型牛仔外套、短款无帽牛仔外套合计300件、1705型皮毛一体衣服300件、922型、927型牛仔外套合计100件、88D19型皮毛一体衣服45件变卖给江某甲、江某乙,后挥霍赃款。经认定,上述衣物的价值合计118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库存单、盘点记录、物品图片、价格认定书、协议书、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陈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谈金宇、孙超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水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
7.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水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水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水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与前罪执行并罚。被告人曹水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宛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水金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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