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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永旦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曹永旦,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赌博,于2018年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永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曹永旦至本市白云街道人民医院行政楼门口,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白色绿佳牌电动车1辆。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曹永旦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永旦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永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永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永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永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黄腾超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曹永旦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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