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曹江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江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曹江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步行街国货商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忘拔钥匙的一部电动车(车牌号为02*****)窃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抵押给典当行。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7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曹江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红柱子街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江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江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江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江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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