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黄伟,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于2019年8月18日、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波,或者以“张键”为名,先后谎称自己在西藏拉萨国安局、西藏报社、政法委等地工作,能帮助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卫某某等13名被害人办理子女就学、入伍当兵、争取工程项目,骗取办事的开支费、好处费、“借款”等共计人民币5612049元均用于打赏火山视频女主播和个人挥霍,至案发无法归还。具体如下:
1、2016年底,被告人曹波带女儿到隆昌市**街**诊所就医认识该诊所医生林某某而留下联系方式、以“张键”名添加为微信好友,谎称在西藏拉萨国安局上班。2017年,被告人曹波谎称和妻子在办理离婚手续、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先后骗取林某某借款212299元不愿归还,后在林某某催促下部分归还,仍有151579元没有归还。2018年4月,曹波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林某某儿子在成都读书,再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30000元。
2、2016年期间,被告人曹波谎称自己公司有分红保险和自己腿摔断急需要钱医治,共骗取其女儿的老师被害人邢某某1044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曹波自称“张键”,通过一微信群添加被害人钟某某为好友,谎称在西藏拉萨政法委工作,虚构可以拿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医院改扩建项目,骗被害人钟某某“投资款”2710629元。
4、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波自称“张键”,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肖某某,谎称自己是西藏报社高层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儿子到西藏入伍当兵、虚构投资项目借款、为肖某某推销月饼需返好处费等先后共计骗取肖某某52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5、2018年5月,被害人孙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曹波,曹波谎称自己在西藏日报旗下西藏传媒公司做运营工作,以公司需要采购大量烟酒为名,可帮孙某某销售酒,但需要预支业务推广费给公司相关人员作为好处费。2018年12月以后,被告人曹波陆续骗取孙某某转账的业务推广费457480元并,将孙某某寄到西藏的600余件酒和茶等货物分别放在王某某,王某才的仓库未销售。孙某某多次催款,曹波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制作假微信转账单说已经汇款了。另外曹波虚构各种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孙某某51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放在王某某,王某才的仓库内未销售的酒、茶等物品退还被害人。
6、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波以自己的西藏铭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藏当雄县商务局、昂仁县商务局签订的三个虚假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合同需要投资为由,以借款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6万元未归还。
7、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波自称“张键”,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王某某调动工作,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8888元。
8、2019 年4 月期间,被告人曹波得知他人差被害人齐某某的债务,谎称可以帮其收债需要跑关系、乘坐飞机为由,先后骗取齐某某11198元。
9、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曹波自称“张键”,以网上帅男照片冒充自己,先后通过网络火山视频直播平台进入被害人卫某某昵称 “娃娃为你唱歌”、被害人张某某昵称 “古筝小龙女”、被害人郑某某昵称“调皮小绵羊”、被害人蔡某某呢称“四川左音”、被害人谭某某昵称“英子”的直播间,曹波向被害人炫耀自己经营多家公司、住别墅、开豪车,通过在直播间狂刷礼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分别谎称自己跑车需加油、脚受伤、出车祸、修车等急需用钱,以借为名共计骗取卫某某242546元、张某某130000元、郑某某63941元、蔡某某13000元、谭某某36488元未归还。
2019 年5 月6 日,被告人曹波自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一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4.13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资金,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曹波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舒宁
附:1.被告人曹波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卷宗26册,光盘16张;
3.起诉书一式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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