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曹洋洋,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巷**号。被告人曹洋洋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曹洋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洋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洋洋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洋洋,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曹洋洋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帮助他人找进新沂市中医院上班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多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92741元。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曹洋洋以可以帮助王某甲女儿王某乙进入新沂市中医医院工作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90000余元。
2、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曹洋洋以可以帮助张某某儿媳妇程某某进入新沂市中医医院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程某某人民币共计117741元。
3、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曹洋洋以可以帮助王某丙女儿高某某进入新沂市中医医院工作为由,多次骗取王某丙、高某某人民币共计850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曹洋洋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洋洋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洋洋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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