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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洪暖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曹洪暖,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2014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洪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洪暖在大石桥市**医院14楼走廊护士站附近,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将孟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Vivo nex手机盗走,销赃得600元挥霍。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曹洪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曹洪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母亲王某某替曹洪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曹洪暖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指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洪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洪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洪暖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洪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洪暖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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