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海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曹海英,曾用名王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6********,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室,被告人曹海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海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按照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海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院移送。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8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2013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海英向吴某某宣称杭州等地建筑公司招投标团队用钱量大,回报高,陆续通过吴某某从徐某某处借款,并向徐某某承诺最低3分的利息,如果收益高于3分,高出的利息,徐某某一半,剩余的一半曹海英和吴某某平分。被告人曹海英明知徐某某通过他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仍向其借款共计854765000元,已归还766581270元,尚有88183730元未归还。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曹海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购买承兑汇票、帮忙买房、买车位、购置物品、购买拍卖车辆等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张某甲、杜某某、张某乙、武某甲、武某乙、陈某某财物共计287.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曹海英通过吴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从银行套取高额资金,徐某某遂转账80万元至曹海英指定银行账户,曹海英收到该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2017年6月,被告人曹海英得知被害人张某甲有购房意向,谎称可以帮助张某甲从阜阳市祥源文旅城买到低价房,骗取张某甲购房款共计17万元。后经张某甲多次催要,曹海英退还张某甲现金5千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杜某某谎称可以帮其低价购买到阜阳市浙商大厦附近“天马”小区房子,陆续骗取杜某某购房款共计23万元。

4.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以帮忙买到上海市房子,陆续收取张某乙购房款57.5万,并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上海户口,陆续收取张某乙钱款12万元。2018年9月,曹海英以家里有急事需借钱,一周即返还为由骗取张某乙钱款19万元。2018年11月,曹海英以其女儿曹某某上学交住宿费需借款为由骗取张某乙钱款9千元,以上共计骗取张某乙钱款89.4万元。

5.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武某甲谎称可以帮武某甲及其朋友陆某某低价买到阜阳市颍河水岸房子及车位,陆续骗取武某甲购房款及买车位款26.4万元,并以投资碧桂园房子及车位为由骗取武某甲钱款22万元。2018年10月,曹海英以其女儿曹某某上学交学费需借款为由骗取武某甲钱款6.7万元,以上共计骗取武某甲钱款55.1万元。

6.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武某乙提出合开午后书吧,以书吧给天筑豪生大酒店做圣诞节的场地布置需采购物品为由骗取武某乙钱款8万元,并以帮忙低价购买法院的拍卖车辆为由骗取武某乙钱款5.5万元,以上共计骗取武某乙钱款13.5万元。

7.2018年2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介绍太和的卷闸门工程,需陈某某先行垫资,陆续骗取陈某某5万元。2018年4月至8月,曹海英向陈某某建议将太和项目转包出去,陆续骗取陈某某转包费用及其他钱款共计2.8万元。2018年10月,曹海英以借钱购买法院拍卖车辆为由骗取陈某某钱款1万元。2018年10月,曹海英以其女儿曹某某上学需要费用需借款为由骗取陈某某钱款1.4万元,以上共计骗取陈某某钱款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甲、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海英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清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海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海英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光盘七十五张、U盘一个、笔记本六本及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