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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润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曹润,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现住昆明市**小区**幢**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润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需要继续侦查,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润及其母亲丁某甲、父亲曹某某一家以领取新房钥匙、装修房子、承包工程为由让丁某乙帮忙向七家信贷公司申请贷款,约定贷款由丁某甲、曹某某、曹润使用并负责偿还,并以曹润所有的坐落于个旧市**小区**幢**楼**号房屋作为抵押。在未将七家信贷公司贷款还清的情况,被告人曹润于2016年11月17日与被害人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32万元人民币将个旧市**小区**幢**楼**号房屋出售,并向阳某某收取购房预付款16万元。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曹润再次与被害人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9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并收取苏某某给付23万元预付款。在发现房屋产权人无法更名为苏某某后,被告人曹润未及时将收取的39万元退还被害人阳某某及苏某某,反而将苏某某垫付的3万元更名费退走,携带收取预付房款后逃逸。涉案42万元预付款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借条、购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阳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新华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润现住昆明市**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539873****(本人)。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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