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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炳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曹炳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炳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9时07分许,被告人曹炳森驾驶闽******号本田思域牌红色小轿车,从政永高速漳平收费站上高速后不久,从主车道准备超越在快车道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闽******号沃尔沃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由于吴某某未发现被告人曹炳森驾驶的车辆准备超车,向主车道变道,在发现后立即变道回快车道,让被告人曹炳森超车,被告人曹炳森因此产生不满情绪。之后,被告人曹炳森在政永高速漳平至雁石路段20余公里的路程里,多次对吴某某驾驶的闽******号沃尔沃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恶意别车,长时间在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以严重低速行驶阻碍吴某某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在吴某某加速试图摆脱被告人曹炳森纠缠时,以严重超速行驶追逐吴某某驾驶的车辆,途中多次违章驾驶,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曹炳森在接到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出具的出警证明和报警登记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炳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和政永高速漳平至雁石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炳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炳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恶意别车,严重低速行驶阻碍他人正常通行,严重超速追逐,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炳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炳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炳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炳森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监控录像和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1张,行车记录仪录像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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