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现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被告人曹现亮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现亮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现亮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曹现亮通过淘宝店铺“京康健康商城”销售非洲动力源必邦牌必邦胶囊,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对人体会产生危害,仍先后向南京市溧水区居民刘某某、扬州市邗江区居民苏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759元。经检验,被告人曹现亮所销售的非洲动力源必邦牌必邦胶囊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曹现亮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现亮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现亮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现亮曾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现亮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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