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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现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曹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曹现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小区,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的租住房内实施盗窃,因未窃得财物离开现场。公安民警在该房屋客厅地面的一把菜刀上检测出曹现的DNA。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曹现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并于当月30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现的供述与辩解;

4、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现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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