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曹珊,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6********,汉族,中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无锡市锡山区**国际**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街道**村**门**号)。被告人曹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曹珊虚构其有常州武进区**大海服饰店股份等事实,采用伪造该服饰店印章等方式,以借款、投资入股等为由,骗得钮某某、蔡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749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钮某某人民币6511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29206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51402元。
4.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31389元。
5.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3038元。
6.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93361元。
7.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5822元。
8.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曹珊虚构帮被害人戚某某介绍女朋友“秦某某”的事实,用微信小号冒充“秦某某”与戚某某聊天,以买衣服、加油、投资入股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35015.5元。
9.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珊虚构帮被害人颜某某介绍女朋友“丁某某”的事实,用微信小号冒充“丁某某”与颜某某聊天,以投资入股、借钱等名义,骗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65623元。
10.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曹珊虚构其有常州武进区**大海服饰店股份的事实,采用伪造该服饰店公章等方式,以投资入股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6125元。
11.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曹珊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曹珊虚构其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认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张局长”、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继子包某某找工作的事实,以“公关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曹珊虚构帮被害人高某某介绍女朋友“王某乙”的事实,用微信小号冒充“王某乙”与高某某聊天,以帮家人还贷款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24741.36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曹珊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曹珊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颜某某、戚某某全部损失,另被害人周某丙对曹珊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营业执照、公章样本、入股协议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钮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珊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曹珊的辨认笔录及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珊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济峰
检察官助理:张润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珊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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