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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瑞江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未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曹瑞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2月22日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2月2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瑞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瑞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瑞江与被害人何某乙、柯某某夫妻因邻里纠纷于2011年1月13日10时许持柴刀潜入何某乙家,在一楼前厅砍杀何某乙,致何某乙当场死亡,后在二楼卧室用刀砍杀柯某某、何某丙(一岁幼儿),致何某丙当场死亡、柯某某受伤。曹瑞江在二楼卧室砍杀柯某某、何某丙时,被闻讯赶来的何某甲撞见,曹瑞江又持刀追砍何某甲,追至双港村集镇丁**村**镇丁字路口时,被何某丁(时任**村支书)制止并将曹瑞江的刀夺下。曹瑞江遂从集镇丁字路口往东处一巷子逃离现场直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颈部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何某丙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柴刀;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何某甲、何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柯某某陈述;5.被告人曹瑞江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瑞江因邻里纠纷矛盾而故意持刀行凶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盛龙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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