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曹祥伦,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栋,现住大冶市**村西**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30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6月22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2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祥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祥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曹祥伦先后窜至大冶市 **小区、**小区、**局综合小区,采取翻窗入户手段作案四起,涉案价值人民币9129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曹祥伦窜至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栋**单元**室被害人章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曹祥伦窜至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栋**单元**室被害人曹某某家中将小米监控摄像头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2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祥伦窜至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栋**单元**室被害人柯某甲家中盗得人民币100元;
4、2020年7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曹祥伦窜至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局综合小区,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栋**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一枚女式钻戒、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两条黄金项链、一条带玉石挂坠K金项链、两个黄金锁、一对儿童黄金手镯、六条黄金珠手链;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章某某、曹某某、柯某甲、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柯某乙、万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祥伦的供述和辩解;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祥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祥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皮福庭
检察官助理 彭 佳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祥伦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意见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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