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曹祥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祥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曹祥洪来到大冶市**路办事处**村**小区**号院内,采取掰龙头锁的方式,将何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银白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尔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曹祥洪与柯某甲(另案处理)纠合一起,由曹祥洪驾驶摩托车载着柯某甲来到大冶市**路办事处**村**湾一巷内,柯某甲进入该湾**号柯某乙租住屋处,将柯某乙停放在楼梯间一辆红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尔后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的摩托车物证;2.案件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侯某某、曹某乙、柯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柯某乙的陈述;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曹祥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祥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洪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祥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东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曹祥洪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