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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立文、余晨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曹立文,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徐州市市辖区****。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曹立文因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同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立文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晨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村,住徐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立文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余晨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立文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刘集镇、茅村镇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居民家中盗窃金首饰、现金等财物,被告人余晨辉明知被告人曹立文向其销售的财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财物涉案价值约8.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余晨辉收购的黄金首饰、钻戒等共计价值6.9万余元人民币。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曹立文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入院进入李某甲家,盗窃李某甲家金项链一条,金耳坠一对(12.44克)、黄金挂件一个(约3克),白金钻石戒指一个,现金1000元。后被告人曹立文将上述黄金首饰及现金转让给被告人余晨辉,被告人余晨辉给其转账16286元(含钻戒的1500元)。 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8212.75元。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曹立文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入院进入李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盗窃李某乙家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个;盗窃杨某某家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盗窃陈某某家现金750余元;盗窃秦某甲金吊坠一个、金耳钉一对、现金600余元。后被告人曹立文将上述黄金首饰、现金转让给被告人余晨辉,被告人余晨辉给其转账4352元。

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立文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袁某某家,盗窃袁某某家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对金耳钉、一个金转运珠、现金1000余元。后被告人曹立文将上述黄金首饰、现金出售给被告人余晨辉,被告人余晨辉给其转账7773元用于购买黄金首饰。

4.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立文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入院进入刘某某家,盗窃刘某某黄金手镯一个(40.07克)、黄金项链一条(35.99克)、金戒指一个(4.59克),现金1000余元。后被告人曹立文将上述黄金首饰、现金转让给被告人余晨辉,被告人余晨辉给其转账26527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31253元。

5.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曹立文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入院进入祖某某家,盗窃现金100元。后翻墙入院进入该村姚某某家,盗窃姚某某黄金手镯一个(约15克)、黄金锁一个(约26克)、金镶玉饰品一个,现金10000元、两块玉、三包香烟等物。次日,被告人曹立文将上述黄金首饰出售给被告人余晨辉,被告人余晨辉给其转账15352元。 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15785元(含金镶玉饰品价格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业务凭证等:

2.证人秦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立文、余晨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晨辉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曹立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曹立文、余晨辉均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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