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
被告人曹红卫,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号**单元**号。2016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郭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曹红卫窜至西安市西影路金业缇香山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茆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五星钻豹牌TOR077Z电动车一辆,后以300元价格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63元。
2、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曹红卫窜至西安市新安路西安监狱停车棚,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郭某乙停放在车棚内的爱玛牌大中鲨ZH精英版B电动车一辆,后以400元价格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02元。
3、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曹红卫窜至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邦德牌英雄电动车一辆,后以300元价格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已挥霍。
4、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曹红卫窜至西安市西影路金业缇香山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张某甲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雅迪牌公主款TDR236Z电动车一辆,以300元价格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426元。
5、2016年10月一天,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延长石油西安输油末站门前,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卢犬利停放在此处的王野霸道款TDL06Z电动车一辆,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以500元价格将车销赃,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04元。
6、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桃苑西区,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童某某停放在15号楼3单元楼道内的宝岛牌电动车一辆,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将车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56元。
7、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西秀岭小区,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程艳停放在5号楼2单元楼道内的新日牌风雅19代电动车一辆,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将车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18元。
8、2016年11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灞桥区湿地公园内陕西建朝建设有限公司仓库门前,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速利奇牌电动三轮车,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将车销赃,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66元。
9、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灞桥区御锦城小区7期工地门口,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将车销赃,赃款均分挥霍。
10、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陕A****0号银色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高陵区天下荣郡小区B区,曹红卫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采用接线发动车辆的方式,盗走王超停放在1号楼3单元楼道内的鸿韵牌电动三轮车,陈某某开车跟随其后,二人以800元价格将车销赃于被告人郭某甲,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求助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示意图;
7、鉴定意见;
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9、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无视法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无视法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红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曹红卫、陈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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