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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英明职务侵占、虚开发票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曹英明,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2018年9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英明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7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在成都市高新区)高级管理人员卢文彬(已提起公诉)、林忠利(已提起公诉)、代功勋(已提起公诉)、曹英明经共谋,为达到非法占有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平昌**建设有限公司(系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金的目的,与成都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胡某某(另处)合谋,以支付“汽车租赁费”为幌子,使用虚假的汽车租赁合同,虚开发票,将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860000元、平昌**建设有限公司1116000元,累计2976000元资金,转账至成都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成都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取所谓“开票费”、“管理费”近30万元后,将其他270余万元转回曹英明等人个人银行账户。该270余万元由卢文彬、林忠利、代功勋、曹英明四人均分赃款,至今未退还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初至2014年12月,卢文彬、林忠利、代功勋、曹英明经共谋,为达到非法占有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的目的,虚构了十二名未在前述二家公司工作的员工,冒领工资,卢文彬、林忠利、代功勋、曹英明累计冒领资金达2792803.4元。其中,卢文彬、林忠利分别冒领689374元,代功勋冒领711691.7元,曹英明冒领702363.7元,至今未退还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日,已被上网追逃的曹英明在成都市天府广场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英明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红旗

2019年4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册。

2.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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