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曹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号。因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路**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诚、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曹诚邀约被告人陶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网络放贷,诱使被害人签定虚假借款合同,以发合成裸照或裸照给他人等手段威胁被害人还款,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3月何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三人约定共同出资,利润平分。曹诚提供客户电话号码,陶某某、何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并将有借款意向的客户微信推送给曹诚,曹诚负责同客户谈具体贷款事宜、审核客户资料、放款和催收。借款客户须提供个人基本资料、本人及家人生活照、本人自愿借款视频等,大额借款客户须提供本人裸照或裸体视频。借款以7天为一个周期。若双方约定借款1000元,则通过“今借到”平台签定2000元借款合同,先扣除手续费、利息300元,实际给付700元。7天届满,未还款的,则按每7天300元续期费计算。多于1000元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以此加倍类推。客户若逾期不还款,曹诚先通过微信、电话等语言辱骂、威胁进行催收,未果后以发送客户本人或其女性亲友的裸照或合成裸照给他人的方式威胁客户还款。陶某某、何某某未参与合成裸照和发送裸照,但对曹诚的恶意催收方式明知。因利益分配原因,2019年6月陶某某、何某某离开,曹诚继续放贷至案发时。
现查明,曹诚将裸照或合成裸照发给被害人代某某、杜某某、黄某某本人或其亲友威胁还款。被害人杜某某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实际借款1400元,还款6100元,多还4700元;被害人黄某某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实际借款2800元,还款4800元,多还2000元。二名被害人共计借款4200元,共计还款10900万元,共计多还6700元。
被害人代某某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实际借款10850元,还款41960元,多还31110元;被害人孙某某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实际借款56340元,还款155490元,多还99150元;被害人张某某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实际借款8300元,还款25560元,多还17260元;被害人王某某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实际借款4150元,还款12210.02元,多还8060.02元。四名被害人共计借款7.964万元,共计还款23.522002万元,共计多还15.558002万元。
以上六名被害人共计借款8.384万元,共计还款24.612002万元,共计多还16.228002万元。被告人将所获赃款予以挥霍。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曹诚在安徽省宣城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凯旋门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曹诚、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诚、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诚、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诚、陶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诚、陶某某犯数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曹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诚、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曹诚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诚、陶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光盘20张、《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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