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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重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1679号

被告人曹重,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街道**新城******单元**室。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重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至2016年6月,被告人曹重担任**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电影营销部的管理、部门应收账款的回收等工作。

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分多次共计支付货款人民币12092911元到被告人曹重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36020********),被告人曹重收取货款后未上交**公司,而是将货款用于投资股市及个人资金周转等用途。2017年1月,被告人曹重、**公司、**科技公司对账并签署三方协议,曹重经手部分尚有人民币5005109元未支付给**公司(其中1450693元为**科技公司尚未支付给曹重)。

2014年12月,深圳**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价值人民币377820元的音响等物品。2015年1月,深圳**公司结清货款,并由曹重实际控制该笔货款,后被告人曹重利用职务便利,以调账的方式填补其中人民币270570元,未填补的货款人民币107250元被曹重占为己有。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重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曹重的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重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重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重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重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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