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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金岩、池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曹金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6********,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镇**村**号。2011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金岩、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池某某与曹金岩约定向其贩卖6公斤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大麻,随后曹金岩在本市金牛区通过ATM机存款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池某某支付首款毒资人民币10万元。8月1日,被告人池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曹金岩贩卖大麻叶约6公斤,约定邮寄收货地址在本市青羊区。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池某某在福建省古田县被公安民警挡获。

2019年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曹金岩曾通过微信联系,分别向捷克籍男子马某某、美国籍男子梅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大麻叶和MDMA(俗称“摇头丸”)。2019年8月8日,公安民警在本市金牛区“巨人格斗训练营”挡获曹金岩,后在本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住所进行搜查时,从3个金属桶内查获25包净重6010.82克的大麻叶,从床边行李箱内查获3包净重496.77克的大麻叶,在其使用的奔驰汽车内查获净重23.38克的MDMA(俗称“摇头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岩、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金岩、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4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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