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曹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路**村**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曹鑫知晓同事唐某某想找女朋友,故以帮唐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冒充女子“代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昵称******)与唐某某聊天并随之建立恋爱关系。在两人聊天过程中,因唐某某多次主动发送微信红包示好,被告人曹鑫见获利容易遂起贪念。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曹鑫冒用“***”的身份通过上述微信虚构“闺蜜借钱、手术花费、租房及还房贷”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微信红包、转账及扫码付款共计200063.91元,同时,为了不让唐某某怀疑,其通过上述微信分12次向唐某某发红包或转账共计2797.82元。而后,被告人曹鑫因吸食毒品被查获,本案随之案发。
被告人曹鑫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数据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鑫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鑫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鑫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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