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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铁锡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公诉刑诉〔2018〕561号

被告人曹铁锡,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3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屯)。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铁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曹铁锡驾驶牌照号为黑B****7的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滨保高速公路第二条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滨保高速公路上行17公里90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于机动车二、三车道之间撞在其车前方同向、处于制动后停车状态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津H****6号小型轿车后部,致双方车辆起火燃烧,造成杨某某及其车内的刘某甲、李某甲当场死亡;曹铁锡车上所载货物受损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铁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铁锡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至被交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党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光盘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铁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铁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英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铁锡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共140页。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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