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锟诈骗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曹锟,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1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南芬区****号。2018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锟于2018年4月至6月间,以办理南芬区南山小学教师为由,在本溪市平山区建工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锟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

附件:

1.被告人曹锟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