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曹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1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2018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锟于2018年4月至6月间,以办理南芬区南山小学教师为由,在本溪市平山区建工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锟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锟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