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锦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锦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锦程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西路1号门市,趁人熟睡之机,徒手将罗某某放置于门市货架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590余元。案发后,曹锦程赔偿了罗某某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曹锦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曹锦程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锦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锦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锦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锦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锦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附件:
1.被告人曹锦程现监视居住于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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