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曹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场镇。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曹阳在重庆市万州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曹阳在万州区**路**号**幢**单元附近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2.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曹阳在万州区**路**号**幢**单元楼下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3.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曹阳在**路**号**幢**单元**房屋内以8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两包冰毒和两颗麻古。
2019年11月9日16时许,王某某与张某某因吸毒被抓获,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查获被告人曹阳贩卖的淡黄色晶体状物质共计净重0.67克、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净重0.11克。同日22时许,被告人曹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曹阳驾驶的渝F*****车辆内查获淡黄色晶体状物质共计净重15.37克、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净重4.09克。
经鉴定,以上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阳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毒品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娇
检察官助理:胡乙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曹阳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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