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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雪栋故意杀人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曹雪栋,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太仓市**有限公司机修工,住江苏省太仓市****村二组(户籍所在地太仓市********室)。被告人曹雪栋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1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曹雪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雪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曹雪栋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曹雪栋,听取了辩护人王昊及被害人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太仓市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雪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雪栋因离婚及经济纠纷,对前妻被害人胡某甲心存不满。2019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曹雪栋经事先预谋,携带锉刀潜入被害人胡某甲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号的家中,至厨房间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后藏匿于三楼阁楼。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雪栋趁被害人胡某甲及家人熟睡之机,持刀进入二楼卧室,采用捂嘴、锉刀刺头、水果刀割脖子等手段,欲杀害被害人胡某甲,被害人胡某甲反抗并呼救,其父亲胡某乙、母亲李某甲听到声音后赶至现场与被告人曹雪栋扭打并受伤,被害人胡某甲借机逃离至邻居家。作案后,被告人曹雪栋驾车逃匿,于当日5时许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外伤致肢体皮肤瘢痕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致头皮瘢痕、颈部瘢痕、右手小指肌腱损伤、左手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均构成人体轻微伤。胡某乙、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曹雪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水果刀等(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门诊记录、案件研判报告等;

3.证人胡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雪栋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太仓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7.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8.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雪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雪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雪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雪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雪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启海

2020年2月10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曹雪栋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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