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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雷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曹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号**单元**楼**门。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雷谎称系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民警,以为其同学被害人姜某甲办理辅警工作、事业编转正、警校培训等理由,并制作了警籍档案、新任职人员训练通报等虚假文件,骗取了姜某甲的信任,先后多次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交警队门前、香木街**号**单元**室姜某甲家及楼下等地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形式骗取人民币92,765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前曹雷返还姜某甲人民币31,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曹雷于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警服、警徽、工作证、领带等物品照片;

2.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虚假警籍档案、虚假毕业证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雷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网安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珩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曹雷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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