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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鲸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曹鲸,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房**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鲸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7月2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4月20日、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鲸采用箱包带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12月15日12时许,曹鲸乘坐云A****白色海马商务车行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道**路交叉口路边被民警抓获,查获车辆后排座脚垫下黑色双肩包内毒品海洛因净重10474.77克,其平均含量为78.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曹鲸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证明、收缴毒品收据、入所体检表等;3.被告人曹鲸的供述及辩解;4.理化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5.现场清点、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鲸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鲸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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