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曼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7197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被告人曼某某在本市胜利河美食附近一餐馆内,虚构身份以浙江某某房产公司销售总监和综合部经理的名义自居,同时夸大某某房产公司下属信雅达置业公司普通职员王某某生的身份为某某房产公司副总经理,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吴某某琲的信任。此后,被告人曼某某以投资某某房产内部员工投资项目、车库、别墅等项目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吴某某琲在本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单元**室转账的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后被告人曼某某已退回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9余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邵某某、吴某某损失人民币280余万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曼某某在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复印件、银行流水、杭州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生、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超群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曼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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