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曽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曽某某被招募到扬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曽某某冒充女性,假称与被害人王某某处对象,虚构买礼物、买衣服、买车票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565.21元。
案发后,被告人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曽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熙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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