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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一彬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曾一彬,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曾一彬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3月31日、5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8月7日、2009年3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8日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8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一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曾一彬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曾一彬至昆山市自由都市一单元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国威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30元。

2.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曾一彬至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三区23幢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电动车1辆。

3.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曾一彬至昆山市方正名门8幢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爱玛牌TDR348Z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30元。

4.2019年11月15日下午,犯罪嫌被告人曾一彬至昆山市凤凰城32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豪门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库查询接受证据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一彬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照片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一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一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一彬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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