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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上妙组织偷越国境、开设赌场等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曾上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1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上妙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8日、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4月4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境事实

2016年1月3日、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曾上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共计偷越中国国境四次。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事实

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曾上妙为给缅甸小勐拉钻石赌场、新葡京赌场介绍赌客以牟利,拉拢或通过他人拉拢中国公民孙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包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包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并伙同缅甸小勐拉钻石赌场、新葡京赌场人员,组织上述人员没有出入境证件偷越中国国境前往缅甸。

三、开设赌场事实

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曾上妙伙同他人,组织中国公民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王某乙、黄某某等人赴缅甸小勐拉钻石赌场、新葡京赌场以“百家乐”、“龙虎”等形式赌博,从中以“返水”获利;并且在赌场承包赌桌供上述人员以“梭哈”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查,上述人员在赌场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7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上妙于2018年11月15日10时许在平阳县国际大酒店一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人员轨迹、出入境查询、证件查询、通话记录、基站查询、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上妙,同案犯孙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包某某、李某甲、吴某丙、李某乙、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包某某、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上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上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上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和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82

附:

    1.被告人曾上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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