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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临诈骗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曾临,曾用名,曾宪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临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曾临在西安市碑林区**足浴时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取得周某某信任后,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9日止,被告人曾临谎称以给周某某的孩子办理转学为由、以帮助周某某投资理财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以其酒驾被交警查获,需要摆平事情为由、以其被高利贷催收,需要还贷为由、以其母亲在英国病危去英国探望需要来回路费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共收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929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支付宝、微信转账、收账记录;

4.微信聊天截图;

5.辨认笔录;

6.户籍信息;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临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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