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曾丽华,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组。曾因吸毒,2005年8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4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次刑罚因判决时曾丽华处于哺乳期,未执行完毕);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丽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丽华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金某某。
2、2019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曾丽华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以43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金某某。
3、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曾丽华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丽华的供述与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丽华在其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曾丽华在其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丽华在其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5月17日下午,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抓获被告人曾丽华、吸毒人员刘某某及前来找曾丽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金某某,同时在曾丽华处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65克。经讯问,曾丽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毒品的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丽华的供述与辩解;5、称重取样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丽华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丽华系毒品再犯,且在前次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丽华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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