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曾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园**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曾义危险驾驶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曾义故意伤害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起诉,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3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曾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C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兴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城大道纱帽正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273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曾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2.19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曾义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园**栋**单元门前,因民事借款纠纷,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曾义对邓某某拳打脚踢,致邓某某肋骨骨折及多处体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资格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杜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曾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义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曾义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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